1986年,我在北京军区某团担任政治委员,在当年春季植树造林期间,曾发生过一件涉及军地军民关系和《森林法》教育普及的事情,让我永远难忘。
01
植树季节的一天。夜晚,明月当空。帮助驻地搞了一天植树造林的大部分战士带着疲劳早早地进入了梦乡。
炮营三连一位班长同两名思乡心切的新战士来到营区外的山丘上谈心。一支烟抽完了,班长随手把吸剩下的烟蒂扔在身后的山坡上。他怎么也没想到。这小小的烟屁股竟闯下了大祸,引起一场“风波”。
“不好,着火了!”当他们嗅到有燃灼荒草气味和炙热感时,夜风中火在山坡上“噼里啪啦”地烧起来了。
“快救火!”班长一声令下,三人一起扑向熊熊的火焰……
尽管他们经过半个多小时的奋力扑救,山火扑灭了,但后果也铸成了:方圆一亩地面积的荒山变成了布满草灰的焦土,十几棵小树被烧成了干枯的秃枝。接到炮营报告后,我立即安排政治处人员迅速赴现场了解情况,连夜将事故报告地方政府。责成炮营教导员亲自带领“肇事者”到地方有关单位检查认错。
一份盖有鲜红地方政府大印的《罚款通知书》送到了团政治处。按照驻地政府规定:“烧山一亩,罚款50元。”
50元对于一个团,算不了什么大事。但这“罚款”二字却大大地刺激了全团指战员,营区内沸沸扬扬地掀起了一场议论:
“咱们年年帮助地方搞绿化,年年植树造林,没有一分钱的报酬,无意烧了一亩荒山,却要罚款,太不够意思了。”
“不就是一亩荒坡吗,铲净地皮卖,也不值30元……”
02
听到干部战士尖刻的议论,我们团党委研究决定在部队中进行一次我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
翻开团史记载,打开记忆的闸门,一幅幅拥军爱民的镜头展现在大家面前:战争年代,我们团在一次反“扫荡”时,为掩护群众安全转移拼死血战,100多名同志献出了宝贵生命。与革命前辈相比,我们为群众做点好事又算得了什么,岂敢讲报酬,怎能讲代价?!
最近三年来,部队连续执行军农生产任务,去年返回营区时,驻地群众自动组成欢迎队伍,箪食壶浆,夹道十里,那架势不亚于电视剧《凯旋在子夜》中的场面。
部队要生存,从柴米油盐到学习、训练,哪样能离得开地方的热情帮助。
……
“人民群众越是爱护支持我们,我们越要自觉遵纪守法,严格群众纪律。”一些认为不该罚款的同志内疚了。
与此同时,驻地的乡亲听说罚款罚到帮助义务植树造林的子弟兵头上,纷纷“鸣不平”。他们找到乡政府,历数子弟兵的功绩:
几年来,部队帮助咱们搞绿化,植树十几万株,绿化荒山几百亩。哪里山高,部队往哪里爬,哪里活儿最累,部队往哪里冲,一片片林子长起来了,一片片荒山变绿了,如果不是子弟兵,谁为咱山里人这么干呢?
从子弟兵帮助乡村搞精神文明建设,到派出人力、物力支援咱脱贫致富,解放军出了多少力啊!罚他们款,咱们于心何忍呢!
乡政府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做出一项“特殊决定”:战士烧了荒坡属于不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免于罚款。并立即转告部队。
03
指战员们深为地方政府的“特殊决定”所感动。团党委从这件事情中引咎自责:部队驻在山区,却不懂得怎样保护林木荒山,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太少了,责任在各级领导工作没有做好。于是,我们决定借这次“烧山”事件在全团开展了一次《森林法》知识普及教育。团里从地方买回一批《森林法》宣传资料,结合学习《宪法》《森林法》,并邀请地方林业部门的同志来部队进行学习辅导。
—-通过教育,干部战士明白了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全体公民的义务,任何人只有护林造林的责任,没有毁林的权利。部队搞植树造林,不单是帮助地方发展林业致富,而是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通过教育,干部战士明白了地方政府制定的法纪法规对于当地所有单位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部队身在驻地应该模范遵守、带头执行。军人只有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没有违反的权利。
——通过教育,干部战士明白了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特殊公民,不能因为有贡献就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
带着全团广大指战员深深的歉意,我们团领导再次到地方政府赔礼道歉,并郑重其事地缴纳了罚款……
对于这件事,原24集团军政治部宣传处新闻干事延宁、春元、德灿,当时曾以《接到<罚款通知书>之后——某团普及<森林法>教育的故事》为题,写了一篇文章发表在北京军区《战友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