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体育场发生的11.11血案是最近一段时间的热门话题,在纷纷谴责行凶者的同时,微信中也不时出现一些所谓珠海朋友发来的所谓真相,说是樊某因为不满法院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多次信访无果,才愤而驾车撞人。到目前为止,我没有看到有关官方在这方面的报道,但是对有些自媒体人想表达的把这起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发生的原因摔锅法院的做法,我有几句话不吐不快。
当前,有一种十分危险可怕的社会情绪,比如珠海驾车撞人案发生后,有些人不去谴责施暴者的暴戾恣睢、人性之恶,反而去替施暴者寻找所谓的案发原因,譬如本案,就有很多人在网上说是因为法院判决不公导致,更让人脊背生寒的是,还有个别人认为他伤害无辜,危及公共安全是情有可原!这种叫好声在过去很多案件中都有过,这是令人心惊胆颤的,是十分危险和可怕的!如果我们的社会让这种思维占了上风,那真的就是曾国藩先生所说的“大乱三兆”。
近些年,因为三年疫情影响和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人们生活压力大,生存焦虑成为这个时代的标签,极易引发负面情绪,进而转化为戾气,戾气的原因是复杂多维的,是线性的,一旦戾气引发公共安全事件,就有一些人有意无意地把原因简单地归结到司法不公上,我们不排除有极个别司法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枉法,故意做出枉法裁判的事例,但绝大多数司法工作者是兢兢业业,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公平公正的。要知道一个民事纠纷之所以当事人双方解决不了,闹到法院,就是当事双方在事实的认定和解决方式上达不成合意,所以这本身就是个公说公有理,婆做婆文章的事,农村有句俗话:亲戚不领家务事,意思是自己家里的事只有自己清楚,作为最亲的亲戚都不要轻易插手亲戚的家务事,因为我们的老祖宗早在几千年前就做了总结:“清官难断家务事”!所以自古以来矛盾纠纷解决的难度由此可见一斑。在现实中,一个纠纷闹到法院后,无论如何处理,要想达到双方满意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官是人不是神,当事人双方解决不了的纠纷法官是事后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来还原事实,依法做出裁决的,这种还原本身就有一定的局限性,还原到事实本来面目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多少都会与真实的事实有一定的差距。更何况大多数纠纷最终都有一个败诉者,只有极少数纠纷五五分责,既使是五五分责也不见得会皆大欢喜。正是因为诉讼结果具有胜负的这种特性,所以寄希望司法摆平所有的纠纷矛盾不现实,也不可能。既然闹到法院,那多数都是双方都觉得自己有理,法院一判,败诉的一方当然不舒服,如果司法有绝对权威,双方都能在内心深处无条件尊崇判决,那司法就能定争止纷。但问题是在中国,虽然不认同判决但仍然能尊重判决的人很少。我们的制度设计也十分美好,有二审,有再审,但实际的状况是有些事即使是再审了,当事人还是不服,还要信访,所以案结事了始终是我们的一个良好愿望。在法院,每一个司法判决必然都会触动一些人的利益,自然也会引发触动利益者的不满和争议,但这并不意味着裁判是社会矛盾升级的制造者,因为纠纷缘起于当事双方的“争”,而不是来源于“解纷”的司法,所以不能因为司法没办法解开纠纷,平息矛盾,就把司法视为社会矛盾的升级的推动者,甚至直接成为戾气发泄的对象。
我们要求司法人员做到“如我在诉”,意思是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要把老百姓的纠纷当作自己的事来处理,用心用情,公平公正,这种要求无疑是对的,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是司法机关“定纷”的必然要求。但我认为更重要的是要在全社会倡导并养成诉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的思维要求,这才是“止争”的核心所在,因为如果每个人都只是站在自己的立场看问题,那么他就很难接受一个虽然是公平公正但他自己败诉的结局。所以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不等于能服判息诉,不等于让双方心服口服,反过来说也就是,我们不能把当事人不满意的判决简单地定性为司法不公。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但只有司法的结果大家都以尊崇的心理去接纳,司法才可以成为矛盾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一切以判决不公作为以暴制暴,私力救济的理由都是非常危险错误的思维。我们不追求所有人都是圣人的完美,但起码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去反映诉求,解决问题。任何罔顾法制、以暴制暴,私力救济行为都是全民公敌,最终伤害的是无辜百姓,破坏的是社会安宁。
珠海事件带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事后的总结、举一反三都是亡羊补牢的重要举措,但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把社会矛盾的激化责任归咎于司法,这从根本上忽视了社会矛盾的非线性,复杂性、多维性和矛盾根源的复合性,简单的因果思维只会让本就十分脆弱的司法公信力雪上加霜。我们要寻求多学科、全方位的视角和思维方式来认识矛盾,化解矛盾,要让无差别尊重生命,珍爱他人,承担社会责任这种普世价值在全社会每一个个体心中扎根,这才是实现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唯一之路。
最后我要重申的是:司法真的不是万能钥匙,不能开开全社会的每一把锁,所以,司法不是万能,但没有司法是万万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