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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女法官遇害,从中应得到什么教训?

  • 作者:诗韵
  • 来源: 手机原创
  • 发表于2024-08-20 22: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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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漯河女性王法官遇害已过去一些时日,但人们对这起案件的议论却并没有随着王法官生命的不幸终结和犯罪嫌疑人党某某的伏法被捕而结束。

      王法官的遇害是很不幸的,让人在哀悼之余痛感惋惜;犯罪嫌疑人党某某随意剥夺他人生命是不可饶恕的, 必须受到法律严惩。

      本应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案,却因王法官的判决结果,又引发了一起严重的刑事案,王法官本人因此而遇难,不能不使人扼腕痛惜,唏嘘不已。但细细想想这起案件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无论是加害方还是被害方,确实都有很多值得深思的地方。

      从河南漯河市郾城区法院发布的案件通告来看,本案涉案金额不大,案情也不复杂,就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案。对于一个从业十多年、平均一天办结近两起案件的立案庭副庭长来说,处理这样的案子无论是从专业还是从经验等各方面都应该是得心应手,游刃有余,判决结果应会让当事各方都心服口服,欣然接受,可事实却不尽然,又引发了一场悲剧。

      犯罪嫌疑人党某某是一个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孤独的中年老百姓,被李某某的车撞了,交警部门裁决李某某为全责,自己住了29天院,有医院开具的住院记录证明。保险公司、李某某和党某某三方协商,保险公司赔偿定损12000元,党某某不同意,坚持索要18832.93元(据说是由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的律师算出来的)。为6000多元之差,党某某与保险公司和李某某没有达成协议,遂诉至法院,期望通过法院为他主持公道,多给他判赔点赔偿,结果却被法官酌定实际住院15天,只赔9384.89元,理由是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而且只开具了一盒药。这个判决,让党某某的心灵深受打击,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的。为了让多赔点钱才寻求法院的帮助,结果不但没有多赔,反而比当事方愿意赔偿的数额还少了3000多元,党某某无论如何是接受不了的,也是不能理解的。

      29天住院时间,有医院住院证明,党某某按29天索要各项赔偿在情理之中,也在法理之中。就算住院天数有问题,那也不是党某某的错,法院应去医院审查,为什么要多开住院天数,让主治医生解释说明情况,再进行酌定,而不应抛开当事方医院,直接武断地不认定医生的诊断和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如果法院认定医院证明有假,撞人者李某某与保险公司可以指证医院出具假证明作伪证,而不能直接由受伤的党某某为此担责;即便按酌定实际住院15天来计算各项赔偿费用是正确的,那么,未住院的14天呢?党某某是因交通事故受伤,难道一出院就能下地干活挣钱,就有收入?不在医院躺着养伤,是否事出有因?他15天的住院费是谁付的?是由保险公司或李某某垫付的,还是由他本人先期交付的?如果是他自己先期支付的,一个无固定经济来源的人,要一次性交29天的住院费,是否有这个经济实力?没有钱继续住院,只能开点止痛药出院硬扛,那么,这期间,不能干活挣钱,他的生活费用又从哪里来?这也是当今无数打工者的心酸,不能有病,不能请假,因为,有病了,请假了,生活费就断了。

      我们不能说王法官在判决本案时存有主观认定,但这个酌定明显存在不妥。无论从法律上还是情理上,党某某出院后因伤不能干活挣钱,就意味着这14天没有收入,这个在计算赔偿时应考虑进去。就此判决,不要说当事方的党某某不能接受,就是社会大众也会质疑。既不按党某某与保险公司、李某某三方未达成的12000元判赔,也不考虑党某某诉求的18000元判赔,而是轻率地认定党某某的诉求不合理,生硬地只赔9384.89元。

      在法律条款内,从实际出发,尽量满足或照顾一下党某某的合理诉求,也不为过。

      从李某某来说,他开车撞了人,又是全责,让他出一点钱给受伤的无责方,不仅对伤者是一个安慰,而且对他本人也是一个安全教育。

      从保险公司来说,承保了李某某的车辆,就应按保险条款给予李某某赔偿。保险公司是赢利机构,不能要求它们做福利,但出现这种状况,在责任范围内多赔一点也不违背保险原则,更能彰显保险担当。

      党某某诉求的18000多元,据说是由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的律师算出来的,不是党某某随口索要的,律师当然是熟悉法律条款的,所以,法官在判决时应予考虑。哪怕法官能维护党某某、李某某和保险公司三方协商的12000元,也是个理,也不违背法律。和保险公司比起来,很显然,党某某是弱者。法律是维护公正的,不能说要倾向于弱者,但任何法律都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事实是党某某确实住了29天院,即便后14天人不在医院,但医院证明就是29天。对老百姓来说,医院是一级机构,法院同样是一级机构,当两家机构对同一事物认定不一致的时候,应当是机构与机构之间进行协调,而不是把责任和困难推给当事个人。个人和机构比起来,无论如何,都是弱者。王法官在判决时,显然对这些实际问题少些考虑,不是让有责方的保险公司和李某某多承担些责任,体谅一下党某某,而是让弱者党某某多些担当,体谅强者保险公司和有责的李某某,这从法从理从情都是讲不过去的。

      从整个事件的前后来看,党某某不是个法盲,不是个蛮不讲理的刁民,不是个坏透顶的恶人,不是要通过这起交通事故狮子大张口来故意讹钱的无赖,他多少是知法的,也是讲理的,不然不会通过法律来期望达到自己的诉求,不会按照律师给他计算的数额提起诉讼,不会在杀害王法官后选择自杀(未遂)。他不是待着机会就要讹钱,没有要十万、八万啥的,他只要了律师给他算的那么多,他就认定那么多。他也许因为个人生活的原因,有些固执、偏激。他不相信保险公司、不相信李某某,他相信法院、相信法律。当他相信的法律、相信的法院让他彻底绝望的时候,他的脑袋就转不过弯了,把自己逼上了绝路,也把他人拖进了绝路。党某某因愤怒激情杀人,无望害怕或者因抵命而自杀。从其内心来讲,他杀害王法官是对生活绝望之后所作出的过激行为,但也不忘了一命还一命。这样说,并不是为党某某杀人开脱,而是基于客观事实。

      现实生活中,类似碰瓷的、当好人做好事被讹的,随便一张口就要多少多少,除了私了的外,有的也提起诉讼,有的法官不照样判决无辜者给予这些坏人“赔偿”吗?“既然不是你撞的,你干吗要扶?”这样的事例不是没有。

      所以,法官在判决这类案件时,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前提下,协调好当事各方的工作,酌定无责的受害方最大可能地享受到应享受的权益。这样判决,相信当事各方都是能接受的,不至于弄到现在这种田地,原告成了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法官却很不幸地搭进了自己的性命,让两家人痛苦,让社会掀起司法公正与否的讨论声浪。

      从发布王法官遇害案件通知来看,王法官被害是一起刑事案件,案件的侦破及发布理应由公安部门负责,可这起案件的发布却是河南漯河市郾城区法院,王法官就是该院的立案庭副庭长,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相应程序?

      河南漯河市郾城区法院发布的通告显示,王法官是该院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37岁,很年轻。2023年审结428件案件,今年至遇害前已审结271件案件,荣立“个人三等功”,获得“郾城区先进政法干警”“先进个人”“十佳办案能手”等荣誉。看来是个非常优秀的法官,英年早逝,实在惋惜的很。但是,一年428件案件,抛开节假日,平均一天处理两个案件;今年已处理271件案件,平均每天基本就一个多的案件,而且,案件判决前的好多工作是由书记员来完成的,这个工作量大还是小?即便这个数量说明工作量非常大,工作非常辛苦,那么,这些案件的质量怎么样?从这起案件的判决来看,对她经手的案件质量不得不让人生疑。

      王法官是高学历,书读得不少,能通过公考考进法院,一步步走到这个位置,说明知识、能力等各方面都是非常不错的,是非常优秀的,但为什么遇到这样一个简单的案件就酿成了这样一个无法挽回的悲剧?细究起来,她缺的是在工作中对社会底层老百姓的了解,对社会底层老百姓的感情。很显然,她与社会底层老百姓的接触少,不太了解百姓疾苦,不熟悉怎么与百姓打交道,也就很少站在百姓的角度考虑问题。在办案中,不能把情、理、法有机结合起来,既坚持法律,坚持原则,又结合实际,灵活处理,只会硬巴巴地照搬法律条文。尽管法律只维护公平公正,不讲怜悯同情,但法律也不是石头,也要酌情考虑实际。

      坚持法律条款,依律秉公办案,这是完全正确的,理应如此,也是老百姓期盼的,在此基础上,法律工作者也要讲点人情,讲点世故,在庭前对当事各方多了解,熟悉案情,掌握更多情况,在庭中做好当事各方的调解,多些相互沟通,在庭后做好对当事方尤其是输了官司的一方的耐心解释、思想安抚,岂不是更能彰显法律的温度?更能彰显法律工作者“为人民服务”的情怀?而不是庭前不了解情况,只看看书记员准备好的卷宗,庭中走个流程,庭后就是生硬的一张判决书。如有当事方提出疑问,来一句上面都写的清楚,自己去看,不服可以上诉。如此,感觉法院如在云端,让普通百姓遥不可及,望而生畏。

      党某某的诉求案是小额案件,连个上诉的机会都没有。判决了,如果既不做耐心的解释说明,又不安抚他的心情,让一个半辈子光棍无助的人,怎么能受得了,失望之余极易绝望,极易走极端。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也是被逼上了绝路,走上了杀人泄愤,自杀还命的悲情地步。

      再次向王法官的不幸表示哀悼,对党某某的恶行表示谴责。法律是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办案人员对党和人民的法律事业要有敬畏之心,高度负责,精研律条,秉公执法,依律办案,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正公平,维护合法权益,不能以职权谋私,原被告通吃;不能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冤枉无辜;不能把法律当成自己发财的工具,亵渎神圣。不管是对谁,当法槌落下的一瞬间,关乎的事可比天大。

      我们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感谢法律工作者,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律工作者的权威。但我们也不妨设想一下,如果本案中这个党某某是个党处长、党局长,或者党什么长的话,法官的判决会是怎么样的呢?

      2024.8.19

    【审核人: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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