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发生的个人驾车冲撞行人,造成35人死亡、43人重伤的特大恶性案件,已过去几天了,但该案件带给人们的震惊恐慌、产生的社会影响、引起的社会危害等等却不会就此而很快散去,必然还会在空气中弥慢很久。
从中央主要领导对该案件的批示指示就可看出其影响和危害程度到底有多大。那么,应从该案件中反思什么问题?吸取什么教训?如何寻求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此类重特大恶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安定,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这恐怕是要从该案件或已发生的类似案件中值得引起足够重视的关键所在。
驾车撞人的62岁樊某制造这起惨案之后自残未死被公安送到医院救治,目前还不能开口说话,不知道如此做法到底出于什么动机,但警方调查给出初步原因,系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导致的不满进而对社会的疯狂报复。如果是一个身心健康的正常人,即便发生财产纠纷,也不至于反应如此激烈,行为如此疯狂。问题的根源实质,不会仅仅是因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引起这么简单。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要达到什么目的,如此丧心病狂针对无辜平民的举动,无论如何都是不被理解、不被同情、不被原谅的,其行为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近些年来,针对无辜百姓、弱小幼儿、无力学生、全家“灭门”等群体性的重特大恶性残案时有发生,多有报道,给人一种有增无减的感觉。尽管没有见到这方面的统计,但如果有人统计自改开以来历年来发生的数据,估计数量不会少。
按理说,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日益好转,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社会文明程度逐步提升,人的安全感、幸福感、法律意识等都在提高,犯罪行为会越来越少,可事实却不尽如此,重特大恶性刑事案件频繁发生。
为什么经济发展了,人们生活好了,重特大恶性案件反而多了呢?
这样的案件表面看只是一个孤立的刑案,但深层来看应是多年以来形成积压的社会问题以另一种方式的再现。
一味突出个体,一再弱化集体,强化自我的自私,淡漠集体的相帮,人员疏于监督管理和关怀帮助。现代社会的人大多以个体身份活动于社会,基本处于我行我素,缺乏社会有效监督和集体关爱管理。即使身处单位集体之中,一个在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单位普遍存在的不争的事实是集体中除了各级领导硬压工作任务、只关心任务结果等的压力之外,有几个领导能从人文上去真正关心爱护员工,了解员工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员工困惑或实际困难?同事之间也是如此,因为岗位职责不同,岗位工资绩效等也就不同,导致员工之间协同帮助就非常少,每个人只关心自己的工作任务,谁还有心思去管别人干啥,更不可能去无偿关心帮助他人,不为自己利益有意设置陷阱坑害他人就很不错了。不论是游走于社会的个体,还是身处于集体的个体,在工作、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问题,如果因某件事情某个问题,一时不能解决或长期得不到解决,就很容易纠结于心,难以想开。如果再得不到组织或别人的及时关怀帮助、排忧解难,甚至还会被别人误解嘲讽,难免就会心起疙瘩,产生怨气怒气。
在经济快速发展、物质极度丰富、人们生活幸福的繁荣表象之下也隐藏着贫富悬殊不断拉大、底层百姓生活压力不堪重负带来的潜在危险。一些人过着纸醉金迷、花天酒地的生活,一些人高调炫耀着各种各样的富裕奢华,一些人却处在日常生活难以为系的彷徨苦闷,艰难度日。道德规范的滑坡、社会价值观的改变,大多不再坚守本分,不再忍受清贫,妄想一夜暴富、成天吃喝玩乐的浮躁弥漫于社会,一些人在无法达到或企及别人的生活、甚至有些人被现实逼迫、生活压力无法排除时,羡慕嫉妒恨、绝望厌世不想活,就从狭隘的心灵滋生,像一个火药桶,只要有导火索,扭曲的心灵在邪恶的驱使下就会瞬间爆发。
当然,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堆积一起,长期积压于心,久而久之,郁闷难解,心生扭曲,突发极端,沉沦自杀、报复他人、报复社会就可能会成为一种必然。
不光重特大刑事案件如此,就是频频发生的自杀案件,也是这样,只要最后那根救命稻草没了或是断了,此种结果几乎就是必然。有报道说,2024年上半年,全国自杀的人中80%是因为负债,这就很能说明问题。既然人们吃饱了饭,富起来了,怎么还会出现这么多因债务而自杀的呢?
再看已报道的各类这样的重特大刑案,发生的动机并不复杂,除了张扣扣杀人案等案以外,大多与受害人之间并没有多大的冤仇,不是日常鸡毛蒜皮引起的积怨,就是因为一时冲突引发的怒气,但手段却是极其野蛮残忍、穷凶极恶,造成受害者无法挽回的伤害,造成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必须明确的是任何人都没有剥夺他人性命的权利。即便当事人个人之间有什么深仇大恨,也不能任由自己任性所为。“冤有头,债有主。”即便要不顾法律以亡命的极端手段残忍解决,也不能泄一时之怨,突一时之快,毫无人性,滥杀无辜。
杀人等重特大刑案任何时候都会有,但近些年来如此集中频繁发生,在新中国的前三十年确实不多见(敌特分子的故意破坏除外)。那个时候,杀人放火、强奸偷盗等危害国家社会安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都是重罪,除了国家重判严惩外,在社会舆论层面也是大加鞭伐声讨,广大人民群众对犯罪深恶痛绝,严加防范。除了被枪决的外,其他刑满释放人员都是抬不起头的,犯罪者或是坏人恶人,那就是过街老鼠,只有在人民的监督下,乖乖参加各种劳动以继续改过自新。社会谴责、国家打击、人民监督、舆论宣传、事实警示,很好起到了打击防范、有效降低犯罪的发生。
而社会发展到今天,对于犯罪,人们好像司空见惯,见怪不怪。对于法律制裁,也不放在心上,好像法律与己无关,法律的震慑性非常有限,而且有些就是为犯法而犯的罪。更让人不可理喻的是,犯罪本身就是可耻的不上台面的事,可如今却好像犯罪是荣耀,是光荣的事。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有的竟然如凯旋的英雄,依然能被车接车送,前呼后拥,大摆宴席,高调宣示;有的到处吹嘘炫耀,抬高“身价”,成为纠集众恶、涉黑涉恶犯罪的资本;有的开网络直播,讲犯罪过程,吸粉赚流量,带货挣快钱。社会的无德行、无操守、无规范、无是非、无底线,到了不可思议的地步,给违法犯罪行为极大的容忍,也成为一些人无视法律、无视道德,无所顾及的根本原因。
为什么社会文明的发展没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为什么好像经济越发展,各种违法犯罪和各类自杀等社会问题就会越多?这些都是与国家社会安全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重大现实问题,需要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特别是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从更高视角审视寻找原因,寻求解决问题的根本之法,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及时解决百姓生活困难,化解矛盾纠纷,疏导减轻心理压力,预防、减少或杜绝重特大恶性犯罪、无辜自杀者。
好的社会,不光是“一切向钱看”,单一地只发展经济而忽视其他,而应是社会的方方面面协调平衡发展。只有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才是走向民富国强的通途。光有钱是不行的。全民追着钱转,只会搞乱人心,搞乱社会公序良俗。
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要全面审视法律的作用,更不能忽视传统道德在管理规范社会中的积极意义。曾经为了与国际接轨,为了所谓的人权,为了所谓的人的尊严,一切违法犯罪都从轻量刑,几乎免除死刑,取消公审大会、游街示众等宣传震慑性的良好做法。从形式上,好像更人性一些,给了犯罪分子应有的尊严,但从实质上,却减轻了违法犯罪成本,某种程度上纵容了一些人的胆大妄为,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给了犯罪分子人权尊严,就是对受害者人权尊严的极大伤害。法律是保护犯罪分子,还是保护无辜的受害者?
进入新时代,一个好的现象是死刑好像又在逐渐增多。前不久,就有3名强奸未成年人罪犯被依法执行死刑。只有重处重罚,才能震慑违法犯罪。打击贪污腐败异常严厉,为什么还屡打不绝?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这些腐败分子不管涉案金额多大,造成国家人民损失多大,带来社会影响危害多大,一般只打不杀,甚至“一人坐牢,全家享受”成为普遍,法律的震慑性大打折扣。
在法律严惩的同时,一定要高度重视道德的作用。道德是自律,法律是他律。在日常活动中,要以道德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为主,以法律的制裁警醒和惩戒震慑为辅。两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才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安全和谐,人民安居乐业。如果社会矛盾不能有效化解,贫富悬殊不能扭转改变,底层百姓生活压力不能提升改善,道德法律不能相互协同等等关系社会安定、人民安居的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在国家整体不断向前发展中,类似的恶性案件还会不断发生。
2024.11.15